所谓“
一房二卖”,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座建筑物出售给予两个不同的潜在
购房者之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存在恶意
欺诈之意图,因此有可能被视为
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行为。倘若
犯罪分子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标,在执行和
签署合同的每一个环节都设法骗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产,那么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会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刑事拘留,同时也可能会被判
处罚款。因此,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来看,一房二卖无疑都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