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境中,当
购房者成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
购房协议并缔结了
购房合同后,若发觉所购置的房产价格出现了下滑现象,他们将无法行使
撤销权来解除这份
商品房销售合同,亦无法向开发商申请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而唯一可行的选择便是继续坚守并履行当时所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被视为
要式合同,其订立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以及程序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在中标
签订合同时,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受害方不得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撤销或终止购房协议,或者要求开发商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