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
欺诈行为而缔结之契约在被撤销之后,因该契约所获取的所有财物,必须全部归还给受骗方;若无法完全退还或已经无再返还之必要性时,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适当
折价补偿。对于有明显过失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因此类不当行为所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若各方均负有
过错责任,那么他们也需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
民事赔偿责任。然而,除非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否则均应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