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毅然决定撤回购
买房产之际所支付之
订金,理应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洽谈商议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针对购买房产订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下,该笔款项可予以退还:首先,若在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认购意向书所约定的期限之内,开发商擅自将已被购房者预定的房屋出售于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无法按期签署正式
购房合同的情况发生,则开发商有义务以两倍于原金额的方式偿还购房者交付的订金;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据法律规定获取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凭证,亦或是由于其自身行为不当致使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招致
合同效力受阻,此时开发商需全数归还购房者交付的订金,并且负责赔付购房者因此而蒙受的
经济损失;再次,若仅因双方在正式购房合同及所有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且此类争议丝毫不涉及认购意向书的内容,以致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在此种状况之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原先向购房者收取的订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者表述不清晰之处,影响了双方对此类事项的一致看法,使得购房合同无法按计划签署,在此情景下,开发商同样应当将购房者最初支付的订金悉数返还;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得以成功签订并非缘于双方的过失或失误,哪怕仅仅是源于某些无法预料的因素,房地产开发商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无条件地如数退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原始订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