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决定退出交易并且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
定金款项,建议您寻求与卖方进行友好且妥善的沟通和协商。以下五种情形被视为可以合理要求退回
购房定金的情形:首先,如果开发商在预定的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未经许可擅自将您已选定的房屋转售予他人,致使您无法按照计划完成正式的交易流程,此时,开发商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双倍退还您之前支付的定金;其次,若因开发商缺乏完整且有效的
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资质证明,或者由于开发商本身的原因导致您无法顺利签订正式的
买卖合同,甚至引发了合同有效性方面的问题,此时,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您支付的定金并承担您可能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再次,如果只是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然而这些条款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性,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订正式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双方都不算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开发商仍有义务全额退还您支付的定金;对于在认购意向书中未明确规定房价、建筑面积及房型等关键元素,或者表述含糊不清的情况,如果双方就此类事宜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影响到了正式合同的签署,开发商也需要无条件地退还您支付的定金;最后,当出现任何非由双方
当事人造成的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立时,卖方应当毫不犹豫地退还您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