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所涉及到的
赔偿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首先,若由于员工的过失行为导致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务
聘用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之必要;
其次,当公司基于非过失原因做出辞退决定时,则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以下为详细说明:
(1)当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时,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金额作为补偿,若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
(2)若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则对应的经济补偿仅为半个月工资标准;
(3)对于劳动者月工资若超出所在地直属市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至上限时,对应的补偿标准应在此上限基础之上制定;
最后,若公司采取的是非法辞退的手段,它将必须按照已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
双倍赔偿。
一方面,若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录用条件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且不受经济补偿之限制;另一方面,公司也有权利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员工进行辞退,同样不受经济补偿之约束;
此外,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力
雇佣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经过本单位明确提出后仍然无改变的话,公司也有权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务聘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出现涉嫌触犯
刑法的行为,并被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有罪的话,公司仍可对此类员工做出辞退处理,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针对开除员工但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供参考:
(1)
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赔偿方案;(2)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3)在对仲裁结论感到不满意的前提下,还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
起诉维权。
总的说来,如果劳动者是因公司的
违法辞退而遭受损失,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来承担
赔偿责任;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主要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那些因过失行为而
被辞退的劳动者,则不存在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