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
产权存有
抵押的情况下,无法对相关房屋进行添加配偶姓名的操作。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该房产已经被设定为抵押状态,此时的
房产证原件往往会交由
债权人妥善保管,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以及防止转让、变化等可能出现的风险,房屋在介于underwriting和closing阶段期间将无法予以买卖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转让或变更行为;
其次,在变更房产证上所载明的所有权者时实际上等同于参与了房产证明的更新手续。
然而,由于公证部门的公证工作是以原有的房产证作为法律依据的,所以要想在已有房产证上增加新的权利所有者姓名并不可能实现。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
借款人若需通过第三方供应商提供
担保,必须经过供应商本人的书面许可。
如果债权人在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
贷款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
债务进行转移处理,那么供应商则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