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有权以
书面形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同时双方可协商约定一个最终的
履行期限。当购房者所发送的催告通知累积超过三个月时,便具备了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资格,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