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有权通过递送催告通知的方式向其施加压力,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同时就逾越交房期限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索赔;在催告期过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见交房举动,并且无法提供合法、可信的理由解释的话,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