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之日期向买受人交付房产,那么买受人便理应拥有向开发商索偿相应款项之权力。究其原因在于,开发商此种
逾期交付房产之行径已构成了合同所定义的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买受人依法完全可以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追索
违约责任,进而弥补由此等
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害及损失。再者,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之日已然超出了应由买受人发出催告后,开发商即提供的三个月合乎情理的宽限期,那么买受人便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