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先前的契约约定的时间要求交付房地产,那这就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依法行使追索
违约责任的权利。假如在合理期限内,购房者曾多次催促开发商认真履行相关义务,而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约履行房产交接工作,并且没有任何合法合规的
延迟交付原因出现,那么购房者可以根据以上事实解构购房契约,并在同时向开发商寻求
赔偿,以便弥补因为
开发商违约所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之后能够在三个月内部完成
房屋交付的话,那么购房者将不具备解除购房契约的资格,但是仍然有权力向开发商请求赔偿,要求他们为由此产生的
逾期交付损失作出相应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