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相关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须请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具体来说,针对以下情况,应遵循相应的处理程序:1.单位间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仲裁;2.涉及到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请求处理。此外,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则泛指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他关于土地权益归属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