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尽管经过正式催告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仍未能履行义务并且无法向买受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原因,则买受人有权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请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价值,同时应当对
开发商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如期完成交付义务,虽然未能提前完成但是能够
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那么此时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超期天数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来弥补买受人因超期原因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