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常规状况下,只要儿子的身体保持良好状态、思维逻辑处于正常水平并且已经正式跨入成年阶段(即年满18岁),若他在外界自行向他人借款并没有得到父亲提供的
保证或
担保,那么这笔
债务通常由儿子本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而非由父亲背负这份义务。
其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凡年满18岁并已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个体,便视为独立成年人,他需要对自身所做出的所有事情负责,并行使法律责任。
然而,仅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儿子欠下的债务才可以寻求父亲进行补偿:
首先是儿子尚处未成年时期,此时儿子在社会上欠下的债务相对较少,且数额一般与他的年龄和实际需求相吻合,比如数百元或千余元级别的借款等,而且这类债务不需要得到父母亲的认可或批准,那么作为
法定监护人,父亲就具备对这些债务进行承担和支付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儿子成年之后仍然与其双亲共
同居住,并且他的各项收益以及拥有的各种资产均为与家庭共有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若儿子因为家庭的原因向外借款,那么父亲同样有责任承担偿还义务;
再次是儿子与双亲一同从事生产运营活动,他们三方的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所有。
另外,父亲倘若
继承了儿子的部分财产,在所继承的财产规模内有义务以继承物的方式偿还儿子的债务;
最后是在儿子借款过程中,如果父亲为其提供了保证或担保服务。
担保人按照性质可分为普通保
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1)“普通保证”即是说一旦儿女由于欠债问题遭到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
执行流程后仍无法偿还所借之钱时,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的父亲需要为儿女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2)而“连带保证”则意味着金钱虽然由儿女所借取,但若父亲为他们提供了
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能够要求儿女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父亲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同时要求父子女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儿子及其父母均已经独立生活,各自拥有自己的家庭,经济收入各自归属各自的家庭,互无债务偿还责任之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