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最长时限为12个月,在期满之后,原执行办理此项工作的官方机构应当变更相应的
强制措施,而不应再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如若在此之前,已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初步
审查起诉、或可向法院
提起公诉的情况下,那么检察院以及法院仍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