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的观念来看,这些手段可以大致地归纳为下列的几个方法:和解、调整、
仲裁以及
诉讼等四个路径。首先,和解,这是一种对于化解争议来说十分重要的策略,它着重强调了在合适的环境下,通过温和而友善的协商来获得双方共有的理解并解决问题。而其次,调解这一词汇所代表的手段,更加强调依赖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体的支持,来引导
当事人进行深度对话与互相让步的过程。再者,仲裁,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且具有强大法律执行力的工具,其独特的优点包括程序具有极高的灵活度,处理效率高并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同时,仲裁决定的有效性常常能取得广泛统一的认可。最后,当以上所有其他手段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诉讼就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时的最后一道有力防线,它不仅仅是接收了争议各方的
申诉,也包括根据有关的
证据和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存在的争议事项进行深入查证、审理并做出裁定,以便确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最终达到平息纷争的重要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