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的处理过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我们需要执行的是“检验与评估”操作,即业主需要借助法律手段,
委派专门的房产质量评估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房屋进行深度和全面的检测,进而找出
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此过程中,业主应当采用摄影拍照或实地记录的方式来固定住房屋损坏的状态,以便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用作重要依据;接下来的步骤便是“协商维修”,在物业
保修期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公司着手进行房屋的修复工作。然而,如果开发商未能迅速作出回应,那么业主便具备了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在这个阶段,业主不仅要准备好充分的
证据,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详尽描述问题发生的整个过程,而且还要提出切合实际情况的请求;当“协商失败”或者在
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业主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维修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业主都应该保持足够的耐心,熟悉相关程序,并且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三方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最后但同样至关重要的一步是“投诉与调解”,如果前述两个步骤都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
购房者可以选择向
消费者协会投诉以寻求援助。在这个环节,尽管调解结果可能并不理想,但是消费者协会并没有权力阻止
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
追责。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危及到房屋的整体稳定性,比如房屋的核心结构质量不合格以至于无法正常居住,或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给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那么购房者完全可以毫无顾虑地向开发商提出
解约并返还房屋的请求。我们强烈建议,业主在面临房产质量问题时,务必慎重对待,严格遵照时效性,避免因为开发商的拖沓而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