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情况下,买方均有权利向地产发展商提出要求,依照合约规定,完成房屋的交付事项。从公正合理的立场考虑,地产发展商应优先遵守与首位买方签订的合约,一方面应该尽职尽责履行其交付责任,另一方面也应当为其他买方所遭受的
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未能成功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向地产发展商提出解约请求,同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此外还可要求地产发展商
赔偿经济损失,并且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