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租户在
租赁期限尚未结束之际选择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有权向出租方索取先前支付的租金。然而,若租户主动提出提前
解约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时,通常须向出租方支付原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的
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租户仍有资格收回尚未消耗完的租金。在此过程中,应明确的是,租金乃是租赁使用房屋所需支付的费用;而若租户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则意味着放弃了对该房屋的
使用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已无需再继续支付房屋租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可能需由租户自行承担对应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
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