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视为合法的
退房理由:1. 开发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建设,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反合同义务,若此时已到达双方所商定的退房日期;2. 因开发企业手续不齐全导致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3. 未经
购房者书面同意,开发企业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方案;4. 实际测量面积相较于合同预定面积之差值超过该房屋总价值的3%;5. 开发企业所交付的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房屋质量对其正常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