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买受人有权依据以下特定情形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
退房之权:首先是房屋实测面积与买卖双方签署的
购房协议中所订立的面积数据存在显著维度上的出入,且此时此种误差已经超过合同明文约定的3%的差额上限;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将出售房屋移交给买受人;再者,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
当事人同意而擅自更改原有规划乃至设计方案,致使买受人所购得房产在房屋结构类型、户型设计、室内空间建构规格等环节出现重大变更;接下来的第四种情形即是指开发商在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预先销售房屋的行为;最后,若是开发商交付予买受人的房屋出现主体结构性质量缺陷或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房屋的日常使用功能的话,买受人同样亦可向开发商主张退房权益;另一方面,若买受人的
按揭信贷申请遭到银行的拒绝批准或者合同中明示约定的其他退房先决条件已然成立,那么买受人同样拥有提
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