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职补偿金是否须缴纳
个人所得税事宜,应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以下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及实际操作方式:
首先,根据个人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性收益,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类费用补贴。
当此类款项在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
工资的三倍数额范围内时,可获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然而若超出此额度,则不再作为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另行计算应缴税额。
其次,我们来谈谈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时所付补偿之规定。
1)
经济补偿:
该项
补偿金额按照雇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其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金;
至于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其补偿金额则参照一年时间予以计算;更甚者如工作少于六个月,公司也只需支付其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
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
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