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合自己的寻求行政途径的方式方法,按照顺序依次推进并积极协调各环节。在此境况下,他们将会与所居住的商业地产所在区域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保持紧密沟通和深入磋商,以期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妥善化解各项争议和矛盾冲突。倘若在付出诸多努力过后,仍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理想解决方案,甚或是在达成协议之后才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而产生懊恼之情,那么这个路径便可作为备选。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直接向行政机构
递交投诉申请,那么最终也有可能得到行政机关的妥善处理和解决。
对于涉及房屋买卖的各种争端和
纠纷,
诉讼解决无疑是最为高效且有力的解决策略之一。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在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参与以及审理过程中,逐步解决争议。
仲裁制度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仲裁的概念可以进一步被细化为“民间调解”,即在出现争议之前或之后,由两位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约定将矛盾与纷争提交给仲裁机构,然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行政规定,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