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个人间的
房产纠纷问题,其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寻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以及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等途径。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倘若长者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争议房屋的现状。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