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延期交付房屋时,买卖双方均应依据所签订的合约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问题:首先,通过发送书面催告函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协商请求,敦促其尽快履行相关
合同义务;其次,若催告函送达后满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购房者可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