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员工在周末进行
加班,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标准,照常支付正常
工资的两倍作为
加班费,而不能简单地认定那剩余的100%作为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平时正常领取的那部分收入里。
因此,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收入,乃是指在
劳动者向其所在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之后,由单位支付给其实施的薪资福利待遇。
通常而言,如果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力输出,就无法从单位得到相应的
佣金回报。
然而鉴于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弱势地位,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当劳动者依法享受
带薪年假、
病假及其他
法定休假日的同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社会各项公众活动时,应当视为其正处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状态下,此时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的
工资支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各类休假日并不包括周末。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针对劳动者全年每月平均工作时长及工资转换计算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表明休息日被排除在此范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