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二者尚未缔
结婚约,那么在此期间购置的房产便应归为购买者的个人私有财产,而非双方共有的财产。
关于
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仅限于
当事人在夫妇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取的各类收益。
然而对于购买于婚前的房产,由于此类实物并非源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收益,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实际上,这些房产应当被视为购买者的
个人财产。
与此同时,这些个人财产并不随着婚姻的缔结而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
除非在二者婚后,对房产所有权进行过
产权改变登记,否则个人财产将始终保持其原有属性,即个人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