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在情侣缔
结婚姻前购买的房产,除非双方另行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否则在婚后进行出售时并不需要配偶一方的书面同意或签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强调指出,一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实质上应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其个人的财富——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其他形式的资产,均不会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以持续而自然地转变成共享的
夫妻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独立自主地对该物业进
行权力处分,然而,若双方在此问题上事先已有明确共识,或者在协议中有相关条款做出特殊说明,则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