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步入婚姻殿堂的申请人虽可申请
领养孩子,然而需首先满足如下五项基本且必要的条件:
1、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及稳定住所,以确保其具备
抚养、教育并保护好被
收养儿童的潜力;
2、申请人自身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被收养儿童身心发育的
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纪录;
3、必须达到法定的成年人年龄三十岁;
4、不可存在医学权威机构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等病症;
5、若
领养年长于自己的异性儿童,需保持与被
收养人之间年龄差距高于四十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