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夫妇关系中,丈夫若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亦可被判定为
强奸罪名成立。
然而,在正常情况下,此类
刑事案通常作为
自诉案件进行审理,除非受害者主动提出
诉讼,警方则不会主动插手。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丈夫长期以暴力手段侵犯妻子,并对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等恶劣情况时,公安部门才可能主动行使调查权。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