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
民法院可以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并将
拘留次数限制在每年两次以内。
具体而言,法院对于采取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
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
拘留期限不超过15日,且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然而,若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无法提供足够的财产以供执行,则其拘留次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两次以内,每次
拘留时间也不应超过15天。
这样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对同一个人产生过度的
处罚,同时又能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区分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但恶意规避执行或者的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决定拘留权行使及拘留时长的关键所在。
对于他人违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相应的制裁,其中包括处以罚款或拘留等较为轻微的处罚手段,严重者甚至面临
刑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