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为自
当事人收取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
握有撤销仲裁裁决权力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存在未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可依法进行撤销;
其次,若裁决的事项超出已提交给
仲裁机构的争议范围或
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此类问题,也可据此撤销裁决;
第三,当仲裁庭组成不合法、或者
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规则时,法官可以决定撤销裁决;
第四,如果作出裁决的
证据为
虚假材料合成,自然也应撤销裁决;
第五,在审判过程中,倘若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巨大影响的关键性证据,那么同样可以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提出;
最后,
仲裁员如果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索贿
受贿、
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等行为,亦可视为撤销裁决所需条件之一。
另外,当裁决结果被认为严重违背社会公众的
公共利益时,人
民法院亦可根据相关
法规予以撤销。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