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遇到交通事故导致负有
赔偿责任却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子女并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为其父母偿还
债务。
此乃遵循了公平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过错而强迫他人负担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之外的债务。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所赋予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公正、合法的法律规则,由事故的实际
责任人(例如事件中的相关人、若由于
职务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还可以考虑由此人所属的单位等)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忽视,也是确保公正、合法处理交通事故
赔偿事宜的基本前提。
3.然而,如果该父母因交通事故负起赔偿责任的场合,应当由他们自身名下拥有的财物来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是否具备实际偿付能力。
在法律意义上,尽管父母有子女,但其子女对该交通事故的产生从未存有法律层面上的过失或过错。
基于此,子女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事故赔偿责任,也没有代替父母履行赔偿的法定义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