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立遗嘱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标明日期,那么这种
遗嘱往往会被视为
无效遗嘱。
因为它在形式上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明确标注年、月、日的详细信息。
当被
继承人在制定遗嘱时,按照以下几个基本要求来书写,这样的遗嘱才能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应:
首先,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备的
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作为成年人人的遗嘱人,他们在设立遗嘱的时候必须保持头脑清醒,能够清晰地表达出自身真实的意愿;
其次,遗嘱人所作出的遗嘱,其内容仅能涉及到他个人拥有的财产,例如要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去处理了那些属于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这份遗嘱中的这部分内容将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再次,遗嘱应当对那些缺乏劳动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最后,遗嘱应当遵循法定形式要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