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婚后
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这一行为,该行为通常被视为构成夫妻共同拥有财产。
依据2021年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订婚之前拥有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其
个人财产。
然而,在婚前某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若在婚后被增设了另外一方的名字,此时,根据《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及基于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威性,房屋的资产属性将会有所改变,转化成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
产权登记簿上出现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这也意味着另一方在
房屋所有权中所占有的比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分割房屋时出现另一方的姓名,也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个人各分得房产的一半。
对于具体的分配情况来说,若在增设对方姓名之时已就
房屋产权的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就应按照先前的协议来进行划分;反之,若在增设对方姓名时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便遵循平均分割原则,同时还需考虑到财产的原始来源、形成共同占有关系的成因、婚姻关系的持
续期限长度,以及
离婚是否涉及任何过错等其他关键因素。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本文将对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相关概念作进一步的阐述和整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