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在法律上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若
肇事方全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垫付款项的义务,而疾病诊治所需的医疗费用应当由
责任人负担。
反之,即便肇事一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我们依然允许其可以先行垫付
医疗费,待事故责任终局认定之后,便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
赔偿。
然而,这种垫付并非强制性的责任承担,该项自由选择权仍需得到充分交涉双方能够协商处理,先尝试自行垫付、申请保险公司支付,甚至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
当然,我们亦鼓励通过阿门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的诉求,以期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一)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