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前,丈夫所欠下的
债务通常视为其个人范畴内的债务负担,并不被纳入到夫妻双方的共有
债务处理范围之内。
但是,若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处于婚姻持
续期内,并且主要用于家庭的常规性日常生活所需费用上,或者得到了妻子的明确追认,那么它将有可能被视作是双方的
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