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
劳动者时,理应与已经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下文称为“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必须包含派遣岗位及人员人数、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及
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数值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同时还须明确不遵守协议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用工单位也须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协商并确定派遣期限,严禁将长期或连续的用工期均分割为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的第三十天内,应主动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如未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核算认定。
对于那些自愿参与社会保险的无雇主身份的个体经营者、尚未在用人单位签订社会保险协议的非全日制员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而言,亦需按照前述流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