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并无直接收取
物业费用的权力。
构成物业服务费用的主要部分,应当经过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执行收取工作。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仅限于对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决策予以有效推行落实,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精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2)借助其代表身份,同业主大会所选择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相关物业服务协议;
3)倾听各方声音,了解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供必要的辅助监管支持;
4)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执行力度,确保遵守规章制度;
5)将上述职责的履行作为业主大会委托其执行的其他任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其职权,禁止做出任何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开展任何与其职责范围无关的业务活动。
物业费的实质在于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该收费工作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而并非专属业主委员会的事务。
因此,尽管业主委员会有众多责任,但不能代替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收取款项的合法责任。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
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