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求享受
年假权益时,若用人单位具备充分合理的原因而未予批准,这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中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员工个人需求,综合制定出能够妥善协调员工年休假的政策。
凡在此准则范围内的年假放缓,既可进行集中统一的安排,也可施行阶段性分解的方式,原则上不可跨越年度来执行。
对于确实由于企业或业务特性要求必须跨年度安排年假的用人单位来说,允许其在一定程度上跨过一整个年度进行妥当安排。
换言之,作为用人单位,他们有权在
保证生产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来灵活处理职工所提出的年假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全员皆提出请假,或是某些关键职位员工需要过长时间的假期以至导致整套业务流程无法顺畅运行,从而对公司的日常运作产生直接影响的话,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员工的年假申请。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
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