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机动车辆在承载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核定的承载质量及禁超政策;对于所载物品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三项参数,必须符合相应的装载需求,同时确保不使载运的物体发生任何形式的遗撒或飘散现象。
若
机动车需要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并且其行为可能对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应当遵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的具体时间、行径路径以及行
车速度,且必须在其车身上悬挂显眼的标志以作标识。
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操作。
在进行机动车载运爆炸性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先得到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然后才可以根据确定的时间、线路和速度进行运输,同时需在车身上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
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