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其他人士对本人私密领域的侵扰,我们往往需要采取主动措施,通过搜集充足的
证据来判定他人的
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所需的证据应当包括双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能够证实外界侵害事实确凿无疑的相关资料以及能反映该
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的各类凭证等。
在必要的情形下,我们甚至可以委托精通此类事务的
律师起草相关文件或代表我们参与
诉讼活动,从而最大化地提升打赢官司的成功率。然而当
侵权情节较轻时,法院可能不愿意受理此案,因此一般的流程应是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再考虑
起诉。但若是涉及名誉诽谤这一严重事项,就必须依法请求被告人停止其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