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情严重至无法继续履行现有岗位职责并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时,依据劳动
法规则,公司享有法定权利通知员工(即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后,即可合法地结束与其的
雇佣关系。在此过程中,需注意
病假期已累积达到法律规定的
医疗期限,且必须是在员工无法胜任原先职务亦或者无法从事公司额外提供的其他岗位工作才可实施解聘措施。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