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庭程序详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动开庭
1、在正式展开法庭审理进程前,书记员将首先核查原告、被告、第三方等相关
诉讼参与者以及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已悉数到场。随后,他将向审判长汇报相关情况,并同时宣读法庭纪律,强调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需要严格遵守。
2、审判长接下来会声明开庭。
3、之后,书记员会进行身份核实环节,明确确认双方
当事人(包含第三方)及其委任的
代理人(如
律师)的具体身份。
4、待核实身份无误后,审判长将会询问当事人对于出庭的人员身份是否存在任何异议,同时也将公开
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详细名单。
5、
最后,审判长会向当事人阐述其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以及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拒绝书记员的回避要求。
(二)开展法庭调查
1、在确认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后,程序将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此时,原告将有机会向法庭陈述其冠以何种形式提出的
诉讼请求、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紧接着被告亦有同样机会进行抗辩申明。
2、紧接着,程序将进行
证据举证环节。先由作为原告的一方向法庭提供其认为能构成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有权利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与复核。在完成对原告证据的核实后,被告将有机会提交反击性证据,原告对此也要进行复核。
3、随后,合议庭成员将有权向当事人提问。
4、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审判长便会宣示法庭调查阶段告一段落。
5、审判长也会总结争议焦点,明确审判方向。
(三)进行法庭辩论经过法庭调查环节过后,
庭审程序会逐渐转向法庭辩论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围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问题,以及经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阐述各自的法律观点,并提出维护自身诉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护意见。
(四)现场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审判长应为之创造条件。当众人都表达明确同意调解的意向时,各方当事人可分别逐步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调解方案。若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成功,达到共识时,合议庭就应当公布调解的最终结果,告知在场所有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接受后会立即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倘若当事人不想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还是不能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就只能宣布调解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就应该宣布
休庭,让合议庭能够更深入地评估案件,从而给出最后的判决。
(五)发布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
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