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欲针对本诉提出反诉,则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本诉案件被正式受理之后,并在法庭辩论终了之时以前进行。此外,除了须满足所有的
起诉条件之外,反诉亦需遵循以下几个具体原则:
首先,反诉仅允许被告方向原告方提起,即在本诉的整个过程中,任何其他
诉讼当事人之间均不会产生反诉的
法律效力;
其次,反诉的
起诉主体必须是受理本诉的同一法院,若非如此,那么这便仅仅是一项独立的起诉行为,而并非反诉;再者,反诉必须在法院依法受理本诉以后,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无论是在此之前或之后,均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反诉;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反诉所涉及的请求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必须与本诉具备密切的内在联系及法律关联性,否则便需要将其视作另一个单独的起诉,并且无法纳入到已有的本诉之中进行
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
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