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怎样取得最大程度的利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和实践:
1.如果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包括
重婚、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等情况,只要能提供有效
证据证实上述任何一种过错情况的存在,原告便有资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失费,同时,在
财产分割阶段,法院也会对无过错的原告显示出一定程度的照顾和偏袒。
2.必须证明自己为
婚姻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付出了非常大的努力,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3.倘若原告是女性或者承担
抚养义务的一方,便有权申请对财产分割予以调整,以获得更多的份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明文规定,男女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决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协议书应采用
书面形式记录。若未协商或协商不明晰的情况下,则须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加以落实。对于夫妻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均享有法律约束力。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那么夫或者妻一方在外部所负的
债务,若
债权人已知晓该约定,就应当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来
清偿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还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
1.确认
离婚申请人是否系合法夫妇。
2.核实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备全面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3.确保离婚确实出自双方自愿而非受其他外力所迫。
3.评估对子女问题的
处理方式是否合理适当。
5.评价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