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乡村地区的建筑物
拆迁所产生的
赔偿款问题,儿媳究竟能否占有其中一部分呢?这其实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若是按照户口进行拆分补偿,并且儿媳妇
户籍所在地恰好就在村中,那么在这样的情景下,她有权获得相应的
拆迁补偿。
其次,若涉及到老年人的
死亡赔偿金,尽管这个赔偿款可以看作是家长的遗产,但它仅能通过儿子进行传承,因此,儿媳妇并不包括在该补偿范围之内。反之,若家庭自有
宅基地上建立的自建房的补偿款归属于其
产权所有者,例如,自建房为父母拥有,这时的
房屋拆迁补偿款通常会包含儿媳妇的份额。就法律层面而言,收缴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等相关款项,同时也要妥善解决
被征地农民的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与农作物等的补偿问题,妥善安排他们的社会保障事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和其它不动产的征收工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强调的是,在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之时,必须要尽力
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