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涉及
劳动争议方面争诉请求的仲裁申请期限应在一年内行使。该仲裁时效期的开始时间是从
当事人意识到或预期能够理解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那一刻算起。至于该条款第四款的细则内容,是指在劳资双方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关于
工资报酬支付产生
纠纷的情况下,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并不受第一款所规定的一年限制,
然而,当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相关的仲裁请求则必须在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按照《
劳动法》和《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
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
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
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三、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
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