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借款据签署之日起,若时隔三年之久,
债权人并不一定因此而失去
起诉权。在此情况下,倘若各方
当事人未对明确的还款期限做出约定,则该借款据的法定
申诉时效通常设定为20年,且从
债务人为其
欠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一天算起。倘若债务人为执行还款责任而力有不逮,则债权人得依据债方所提供的借款凭据,向享有
管辖权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以期寻求
债务的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