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拒不进行
赔偿时,
受害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法定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维权行动,向
肇事方索赔相关的
经济损失。在具体进行
仲裁程序时,请务必提交完整详细的
民事起诉状和各项能够支持您
诉讼请求的相关
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对于最终的赔偿数额至关重要,通常涉及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贵重药品使用情况和整容及手术治疗费用清单;由相关
劳动监察部门开出的关于因伤休养的
误工停工时间证明文件;由专业认证机构提供的权威性鉴定报告;
交通费用的收支成本所开具的有效票据等等。若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了
财产损失,亦须提供由资质优良的评估公司或机构所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或者详细明确的维修费用明细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与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赔偿
纠纷问题,各方
当事人均有权选择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寻求协调解决方可达成一致意见,当然,也可以直接越过这一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在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指出,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都应依法向法院
递交标准的
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向法院提交副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